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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體工商戶開戶無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
修改時間:2016-04-01 瀏覽次數:0
為加快推進“三證合一”登記制度改革,日前, 中國人民銀行、國家工商總局聯合下發《關于“三證合一”登記制度改革有關支付結算業務管理事項的通知》(銀發〔2015〕401號),在市場主體辦理銀戶賬戶方面作出如下規定:一、個體工商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,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,無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。
二、持新版營業執照(含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、改革過渡期內使用的“一照三號”、“一照一號”營業執照)的企業,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,銀行不再要求其提供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;持電子營業執照的,已配備電子營業執照識別機具的銀行予以辦理。
三、改革過渡期內,企業持舊版營業執照、稅務登記證、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銀行賬戶業務的,銀行仍按照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》(中國人民銀行令〔2003〕第5號發布)及相關規定執行。舊版營業執照、稅務登記證、組織機構代碼證中任一證照過期的,企業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發新版營業執照,再行辦理銀行賬戶業務。
四、已開立銀行賬戶的企業,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后,應及時到開戶銀行變更銀行賬戶信息。
企業登記指導處
2016年1月19日